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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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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悉适当性管理要求 理性参与两融业务

  根据证监会《适当性办法》相关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投资者也应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信息,便于证券公司出具较为准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案例:

  某投资者前往某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显示:该投资者年龄在20岁左右、无业、未婚、自报家庭可支配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查询其托管证券资产低于100万元。基于对投资者年龄、职业与资产规模存疑,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进行了询问,主要对职业、家庭资产、证券投资资金来源等信息做进一步了解,告知投资者如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后,投资者重新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按真实情况填写了其家庭可支配年收入金额、投资经验等选项,同时补报了真实职业和工作单位。重新测评结果显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对该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提示,其慎重考虑后,放弃办理两融业务。

  提示: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2.《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3.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夸大个人投资经验、资产实力等,认真了解业务适当性要求和业务风险,客观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二、合理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谨慎开通两融权限

  根据证监会《融资融券办法》有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时,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知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案例:

  某投资者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临柜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同时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工作人员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查询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发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适宜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就投资者意图临时重新风险测评以达到开通交易权限条件的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的知识水平进行了评估,发现其融资融券业务的知识水平较低且对业务风险了解少。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投资者对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有了一定了解,并表示将认真学习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充分、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待确实满足了业务办理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后再申请开通权限。

  提示:

  1.投资者需注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不仅需要满足资产要求,还须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知识水平、证券投资经验等适当性管理要求,并根据证券公司告知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2.根据《融资融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3.根据《融资融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向投资者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投资者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书面确认。